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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资料 (第一阶段)
只有必要和对优质医护服务的连贯性有利的电子健康纪录资料才会互通。取览资料限于预先设定的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范围内的资料,电子健康纪录互通范围以外的资料将不会互通(例如门诊之部份详细诊症纪录)。
在设定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资料的范围时采用以下原则:
顾及医护专业人员提供医护服务的临床需要。
电子健康纪录资料必须尽量完整齐全,以确保医护服务的质素。
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资料的范围将分期推行,以配合系统的技术能力及医护机构使用系统的情况。
二、按职能设定取览限制
系统内设不同的取览限制,对获授权的医护专业人员取用系统作出规管,重点如下:
一个根据医护专业人员在机构内的职能制定的私隐保护机制。
获授权的不同医护专业人员,在取览数据和使用系统功能上有不同级别的权限。
按不同医护专业人员的临床需要或职能,预先设定不同的取用权限。
在「有需要知道」原则下,取览限于与其专业服务有关的电子健康纪录相关部分。
所有取览活动会被妥善记录,以作审核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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